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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将每名党员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根据中组部《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通知》(组通字〔2016〕1号)和省委组织部、省高校工委的部署要求,现将学校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集中排查时间 

从2016年2月开始,到8月中旬前全部结束。 

二、集中排查对象 

排查对象为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以及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党员。重点针对以下党员开展集中排查:①组织关系保留在高校党组织的毕业生党员、离职教职工党员;②毕业生党员中的“口袋”党员;③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党员;④到期未归的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党员;⑤长期在民办高校工作、党组织关系在原单位的党员。 

三、集中排查任务 

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排查的主要任务包括5项内容:一是核查党员身份信息;二是摸清流动党员底数;三是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四是健全完善党员档案;五是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作出妥善处理。 

四、集中排查步骤 

1.征求意见(2月底前)。学校组织部将《中共长春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基层党组织,各基层党组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实施方案》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于3月2日前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2.动员部署(3月初)。专门召开全校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会议,对做好集中排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把有关精神传达到基层党支部。 

3.集中摸排(3月20日前)。各基层党支部对党员基本信息、组织关系转接、交纳党费和参加组织生活、外出流动等情况进行摸底核查。具体方式主要是“五核查”:一是核查建立党员名册。看党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婚姻状况、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入党时间、入党时所在党支部、现任党内职务、参加工作时间、现工作单位及职务、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是否准确齐全,对信息不准的及时更正,信息不全的及时完善,一时难以掌握情况的作出标记、随后完善。二是核查党员档案。看入党材料是否齐全;看入党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有没有违规入党或假党员情况,对没有党员档案、档案材料缺失、党员身份存疑的记录下来。三是核查党员交纳党费和参加党支部活动记录。看党员与支部保持联系情况,是否属于流动党员,组织关系顺不顺;是否属于失联党员,失联时间有多长,对这两类党员进行重点记录,初步掌握流出时间、原因和去向。四是核查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查看2007年实行组织关系回执制度以来,有没有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回执的党员,对未收到回执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时间、接收单位进行登记。五是核查党员现实表现情况。向单位同事、街坊邻居等了解党员工作生活中的表现,看是否能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通过纪检、公安、人社、卫生计生、工商、税务、宗教、法院等部门,了解党员有没有违纪违法问题,有问题反映的重点记录下来。 

4.联系查找(3月30日前)。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支部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查找。具体方式主要是“四查找”:一是直接查找。党支部通过集中摸排取得党员的联系方式,打电话、发短信、登门走访直接与党员本人联系。二是人际查找。在无法直接联系情况下,党支部要通过党员亲属、邻居、同事、同学、朋友等知情人帮助联系,获得党员联系方式后,再与党员联系。三是部门查找。由学校党委出面协调上级有关部门,获得线索后再与党员联系。四是其他方式查找。如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搜索党员线索,通过电信运营商、民航铁路系统信息查找党员线索,通过12371党员服务热线与党员原籍地组织部门联系查找,等等。对2007年实行组织关系回执制度以来,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尚未收到回执的党员,党支部要先与接收单位党组织联系,查明党员是否落实了组织关系,再与党员本人联系,对没有落实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可按照“四查找”方式查明其组织关系落实情况。同时,要调查分析党员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具体原因,核实党员有无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联系查找和调查核实情况要详细记录,为规范管理或组织处置提供依据。 

5.登记造册(4月10日前)。根据摸排查找情况,党支部要建立、完善党员名册、党员档案等基础资料,并保持动态更新,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建立党员信息台账,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广东版)》形成基层党员信息库)。党支部报送《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附件3)、《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附件4)和《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汇总表》(附件5)。《登记表》和《汇总表》所填信息要真实准确,避免瞒报、漏报、错报。 

6.规范管理(5月底前)。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结合摸排查找工作,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具体有5种处理方式:一是转出组织关系。对从原单位离职后到异地工作或居住的党员和随子女长期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关于“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日常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及时转移其正式组织关系。二是纳入原所在党组织正常管理的流动党员,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对流出时间较长但因流动频繁、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根据中组发〔2004〕10号文件关于“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的规定,可按照党员意愿,纳入原所在党组织正常管理,并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三是补转组织关系。对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后,未能按时到接收单位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要区分原因和责任。对确有正当理由的,要根据中组部编写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关于“对过期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处理办法,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由开出介绍信的单位另行补转”的规定,可由开出介绍信党组织重新开具介绍信,并衔接做好转接工作。四是补办保留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对出国(境)留学、讲学和深造人员中的党员,要根据《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关于“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者,自费出国留学者,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84〕15号)关于“出国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33号)关于“对出国留学和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党组织。党员出国(境)前,应要求其提交保留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经院(系)党组织审批后,报高校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的规定,可要求其向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补充办理保留组织关系手续,暂停组织生活。五是补办停止党籍手续。针对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根据中组发〔1981〕19号文件规定,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党委组织部,保存备查。对出国(境)定居、停止党籍的党员,回国后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表现好的可以重新申请加入党组织。六是转入组织关系。长期在民办高校工作、但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党员,尤其是在民办高校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民办高校党委要与党员原单位党组织及时取得联系、积极衔接配合,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到其工作的民办高校党组织。 

7.组织处置(6月底前)。对经排查取得联系、确有不合格表现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给予处置、处分。具体有5种处置方式:一是退党除名。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处理程序是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在做思想工作无效后,经党员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二是限改、劝退、劝而不退除名。根据党章规定,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如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处置程序一般包括:党支部初步认定、调查核实、提出处置意见;基层党委或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基层党委或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劝退、除名处置的由组织部门预审、审批)等。三是自行脱党除名。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排查中,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支部大会应当决定予以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四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章规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失联后经排查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考虑其预备期内正在接受组织考察教育,除非个人有充分正当理由可延长预备期外,一般应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一般也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五是清理违规入党和假党员。《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规定,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关于严格党员管理和入党手续的问答》(组工通讯〔1998〕第8期)明确,对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调入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排查中,对违反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吸收入党的,以及证实为非党员具有党员身份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此外,对排查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或法律制裁,应将有关线索提供给纪检、司法等单位,由其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于6月30日前完成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并将处置不合格党员的详细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8.分析总结(7月中旬前)。各高校党委、组织部门要结合排查,认真研判党员队伍状况,深入分析党员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7月15日前,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撰写《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工作总结》、《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管理及处置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党委组织部。 

9.健全党员档案(7月20日前)。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以组织关系集中排查为契机,健全完善党员档案等基础资料。明确党员档案材料的管理职责,对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材料应由党委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对没有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党支部收集整理党员档案材料,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五、有关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层层搞好动员部署,抓好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负责,有力有序推进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要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加强具体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排查工作全覆盖无遗漏,坚决防止把党内统计数据简单翻新、应付了事。 

2.精细精准操作。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和严谨细致,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和方式方法,扎实做好每个步骤、每个环节的工作。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党员,要逐人核对查实、建档造册,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人头。要真摸实报,是什么情况就报什么情况,有多少就报多少,确保排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党支部对查找联系党员过程要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查验。 

3.稳妥有序推进。坚持边排查边规范,及时更新党员信息管理台账,理顺党员组织关系隶属。要把排查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合起来,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对在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排查工作不公开宣传报道,有关排查数据不向社会公布。对敷衍了事、虚报瞒报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加强基础工作。各基层党组织要结合排查工作,深入开展调研,认真研判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形成长效机制。要加强对普通党员的党纪党规专项教育。强化对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空挂”现象,做到制度健全、程序严格、管理规范、流程细化。具体事务要明确专人负责,核实信息,杜绝假党员和“口袋党员” ,逐级审查,确保党员档案规范齐全。 

附件: 

1.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推进时间表 

2. 党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3.党员名册 

4.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 

5.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 

6.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情况汇总表 

7.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管理及处置情况汇总表 

8.填表说明 

中共长春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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